——一心想搞经济建设的玛丽,兹决定,尽可能把教会不动产和收入“据为己有”。

第20章 政治动物(捉虫)

英格兰真是个很好的模仿对象。

主权国家的概念,世俗国家的重要性,大约要等近一百年后、由法国首相黎塞留提出,才逐渐深入人心。可是,英格兰王国,从亨利八世开始,就以和教廷决裂的方式,走出了主权国家的一大步。

尽管玛丽认为,文明的理想是政教分离。可是,这个年代,一个相对政治上集权自主的国家政体,哪怕依旧鼓吹“君权神授”,也算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

亨利八世的《至尊法案》,便是一本很好的教材。它宣布,国君为教会首脑,拥有任命教会各种神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与之相应的,还有一系列加强王权、唯我独尊性质的法令。

如《首岁教捐法》,规定教士收入中的上供部分,不再交给教皇,而是奉于君主;如《禁止上诉法》,宣布国内涉及遗产继承和婚姻方面的官司,不得诉至罗马;如《叛国罪法》,确定凡不承认君主尊严、称号、财产,或斥其为异教徒、分裂者之类的言行,都属于叛国罪……

林林总总,以《反对教皇权力法》划上了句号。

最后这部法案,彻底清除了罗马教廷在英格兰的各种权力,包括解释《圣经》的权力,足以把教皇气得七窍生烟。

当然,尽管胆大如穿越女玛丽,最后一份《反对教皇权力法》,目前还是不敢模仿的。但是,采纳其余几个的实质内容,在“地广人稀”的苏格兰推行,困难并不大。

如她所料,在知会各领主之后,她所颁布的改革举措一路推进,并无太多阻力。

偷偷热衷于新教的爵爷们倒也罢了。那些旧教信徒,一方面对女王学习亨利八世、把教会资产和组织运行体系均纳入国有而忿忿不平;一方面,又庆幸女王形式上继续恪守着天主教礼仪,公然宣扬王国对遥远的罗马“要充满敬意”——他们犹豫之间,既没有直接反抗,也来不及向教廷告状。所以,爱丁堡及其周边,都是一派“改革顺利”的风景。

哼,主要还是因为满足了上层贵族利益(且没有对普通人群造成损害)。瞧,法令颁布之后,连历来和斯图亚特家族最不对付的道格拉斯领主,也没有“为反对而反对”,而是欣欣然清点着修道院那些丰厚藏品,喜滋滋的抱回家去享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