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章 强制收购的条件

第二,收购要约可以修改。收购要约不得撤销但可以修改变更其中的事项。

由于变更行为涉及到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批准后予以公告。

只是此处的获准是获得证监会一家的批准,还是要同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第三,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应有一项例外,那就是预定收购数额。

因为不可能每一个股东持有的股票量与收购要约的预定相同,法律应允许哪怕只有一百个股东也有权按照要约确定的条件出售股票。

第四,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这就是要约的排他性效力。该条的买卖两字规定的不够清楚,是否表达下列意思:“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进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卖出任何已持有的股票。”

不允许收购人以任何条件任何方式卖出其已持有的股票,理由是该卖出行为与收购行为相矛盾,并且属大股东短线交易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他有钱,对于这些事情,只要多花费一些钱,就能解决。

而且这些东西,只要收购了,那么他也能让这些公司,继续盈利,而不是说,收购之后,就放任他们自生自灭。

当然,要是遇到那种不愿意被收购的公司,他也能有办法,进行打压。

一切的事情,目前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苏雪推开门,拿着自己的衣服,走了进来,带上了房间门。

“帆哥哥,我先去洗澡了。”

“嗯,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