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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

洪武二十一年,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

军户的军差包括: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

旗军或操守,或屯种;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朝有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但是正役仍要承担。

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

同时,在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

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则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而更严重的是,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

对方既然是可以“退伍”的人,还是个中年男人,正是有力气的年岁,就不可能是中原人士。

在大明,是没有“退伍”一说的,除非是身体残疾了,不能继续上阵了,就像是他交给吴有为的那些护院,都是如此。

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们也依然是在籍的军户,只不过是不能上阵杀敌而已。

华人!”吴有为强调了一下:“就是也是炎黄子孙,不过不知道为什么会在外邦当官。只是因为他看不惯那外邦的行事,就毅然退伍周游列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