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解除关系后所产生债务由各自承担,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现家中无任何共同财产,解除关系后,甲乙双方以后劳动所得收益及财产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霸占或者抢夺,否则按照抢夺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七、甲方叶婉樱,乙方高澹二人独子狗娃,由甲方抚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夺孩子。
八、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忠实履行,不得反悔,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家庭成员各执一份,村长,族老各持一份。
甲方:叶婉樱
乙方:赵贵萍,高澹,高明,高翠翠,王兰
见证人:高志文(村长)、高裴胜、高裴力
代书人:高志文
一九八八年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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