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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帝时进位大将军,袭爵隋国公,长女为太子妃。后入宫辅政,第二年他逼迫周静帝让位,建立隋朝,定都长安,取年号为开皇。经过八年的征战隋文帝完成了南北统一,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延续近三百年年的分裂局面。

他一生共有五大功绩,这可谓他的第一大功绩。从开皇元年开始,隋文帝即着手一系列的改革。他首先废除不合时宜的北周六官制,基本上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以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三省,就是尚书省、门下省、内史(中书)省。

这三省的正副长官,即尚书省的令、仆射,门下省的纳言,内史省的监、令,实际上都是宰相,三省都是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为六曹,每曹设尚书一人,总管本部政务。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

这就是中央的「三省六部」制。此外,又有二台(御史、都水),十一寺(太常、大理、国子、光禄、卫尉、宗正、太仆、鸿胪、司农、太府、将作)等机构,负责朝廷日常行政事务。地方行政机构方面,则由过去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废郡。简化了地方行政组织,官吏的任用权一概由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录用僚佐。

不仅节省国家开支,还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也是他的第二个功绩,因为他开创了一个新的朝廷集权的政权制度。开皇元年,即命大臣高、郑译、杨素「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进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订出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分为一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篇目虽然是根据《北齐律》所编,但内容却简明得多。判刑的名目有五种: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此外死刑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同时《开皇律》还废除了一些酷刑,如枭刑,轘刑,宫刑等。也一概不用灭族刑。

同时,减省一些刑律,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总共保留五百条。隋文帝除了重新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之外,还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他重颁了均田令。自北魏时,均田制和租调制已开始实行。

其后,北朝各代都继续沿袭,当中略有变动。隋开皇二年,重颁均田令,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减至四十顷,至于普通百姓,丁男一人受永业田二十亩、露田八十亩,奴婢亦同。另外又规定受田并承担赋役者,从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劳役从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力役时间则从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纳绢代替,称为「庸」。

户调绢从一匹四丈减为二丈。年满五十者,还可减免。这样隋初的赋役便比前代大为减轻,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户口不断增加,到开皇九年户口已增到六、七百万人,租庸调的总收入也随之快速增长。隋代大业七年前出现的仓库充实、府库山积之繁荣景象,就是均田令推行的成果。这是他的第三项功绩。隋文帝还整顿了府兵制,加强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权。府兵制原起于北魏时期鲜卑人当兵、汉人务农的政策。

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赋役,当兵成为鲜卑人的专利,这政策明显地带有民族隔离的色彩。并且士兵另立户籍,完全脱离生产,实际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装,统兵权不归中央。到了北周后期,迫于形势,汉人也被募充作府兵。

杨坚为北周大丞相时,就下令西魏受赐鲜卑姓的汉人可恢复汉姓,开始破除了鲜卑人当兵、汉人务农的规定。隋开皇十年,隋文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归入州县户籍,受田耕作,变军籍为民籍,平时参加生产,兵农合一化。

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结合起来,兵士本人则由军府统领。这一措施既保证国家的兵源,又使农业户口大增,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而且更适应了民族融合和时代趋势,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此乃他的第四项功绩。

隋文帝的第五项功绩就是建立科举制,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美、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受官。后来,隋文帝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部管刺史,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

到隋炀帝时,定十科举人,开设进士科,以考试诗赋为主,选择“文才秀美”的人才。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科举制度的创建,重才学而不重门第,削弱了门阀大族世袭的特权。这种“任人唯贤”的改革,对后代影响很大。

隋文帝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削弱地方豪强势力,加强中央集权起了积极的作用。隋文帝在位二十四年,后期国家富足强盛,编户大增,仓储的丰实为历史所罕见;全国安宁,南北民众得以休息,社会呈现空前繁荣景象。足可称“开皇之治”

杨坚的确是名君圣主,可惜他的儿子隋炀帝杨广实在是昏庸无道,骄奢淫逸。他在位期间,百役繁兴,民脂榨尽。仅建筑东都洛阳,每月役使两百万人,半数以上死在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