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候被告的这段时间内,李延庆也没有闲着,他转到后堂和莫俊商议案情,虽然他以‘缓事急办’为理由罚了讼师和原告,但这毕竟是他上任嘉鱼县面临的第一桩案子,他也不想掉以轻心。
莫俊看完讼状便对李延庆笑道:“这个宋小乙借的一千贯钱是发生在去年夏天,他买铺子是去年秋天,时间上倒是衔接得起来,这里面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大宋律法不承认父债子还的道理,既然人死了,那这笔钱在法理上就可以不用还了;其次就看这笔钱有没有担保,如果有担保人,这笔钱就由担保人来还,如果有担保物品,那原告是可以要求用担保物品抵债,但借款契约书上写得比较含糊,只是说保证归还本息,这里的保证是指什么意思?就要看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了。”
李延庆又疑惑问道:“既然没有父债子还的道理,那为什么原告一定要盯住那间商铺呢?”
“或许他们认为借钱就是为了买商铺,那这间商铺就是宋小乙提到的保证,他们想转移理解,把商铺变成担保之物,不过,这间商铺究竟是花多少钱买的,这还是个问题,如果地段比较好,我估计就远不止一千贯钱,有一种可能就是宋小乙买商铺的钱不够,便问原告借了一千贯钱。”
李延庆点点头,这个可能性极大,他又问道:“那依先生之间,这个案子该怎么办判?”
莫俊微微笑道:“州县断民事案讲究六个字‘合情、合法、合理’,县君只要把握住这六个字,兼顾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那这个案子就好判了,不过在判决前最好充分了解情况,不要听双方的一面之辞。”
李延庆欣然笑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我知道该怎么办了。”
这时,一名衙役进来禀报:“启禀县君,被告和中间牙人都已带到!”
李延庆站起身,“我们去看看这桩案子!”
………
一声惊堂木响起,案子重新开堂审理,李延庆喝道:“带牙人!”
大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契约管理也十分完善,有些交易诸如土地、房屋买卖还有官方制定的标准契约,象这种普通的借贷交易也必须有牙人见证的签押,契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一份,居间牙人拿一份,若起纠纷官府则认契约,白纸黑字,落笔为准。
宋朝契约精神远超后世,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宋朝的君主往往会下诏赦免一些公私债务,以示恤民,但对债务人遇到这种恩赦却很不公平,所以很多债务人在契约上特别追加了‘恩赦担保’条款,以避免债权受君王大赦的影响。
一旦双方起纠纷打官司,就算借债人拿出君王恩赦来作为理由,要求豁免债务,官府也没办法,毕竟‘恩赦担保’条款就写在那里,官府也只能认契约,在《宋刑统》中也有明确规定,‘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也就说‘恩赦担保’可以对抗恩赦。
象今天这个案子就比较特殊,双方借贷的白纸黑字是要还钱的,但借钱人死了,这笔借款要不要由妻儿继续偿还,这个问题在北宋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官方是倾向于不用还钱,只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时才为此明确立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但现在宋刑律中并没有明确条文,只是靠官府的经验的断案,所以债权一方才请了精通法律的讼师来帮忙打官司。
中间人叫杨栓儿,是一名牙人,他促成双方交易,却不是债务担保人,他慌慌张张上前躬身行一礼,“小人杨栓儿参见县君!”
“你手上可有一份契约?”
“有!小人带来了。”
杨栓儿连忙呈上,衙役将契约交给李延庆,李延庆连同被告的契约一起交给了莫俊,让他来核对,除了莫俊外,旁边还坐在法曹押录,他的职责是速记,将县令的询问和回答迅速记录下来。
李延庆又问道:“除了契约以外,双方还有什么口头约定?诸如担保之类。”
“回禀县君,当时宋小乙就再三保证一定会还钱,倒没有拿什么物品担保,不过他也说借钱主要为了买商铺,他手上钱不够,所以借一千贯钱,分三年还清,月息一厘,怎奈人却死掉了,事情麻烦了。”